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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的若干规定(1994年7月9日)

(一九九四年七月九日)  
 
  为全面实施对外开放的战略,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南工作,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的留学人员均可来济工作。 
 
  第二条 对来济工作的国外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来去自由,自愿选择工作岗位。可在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或乡镇、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济机构或我市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留学人员可来济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济投资。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来济南工作,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或通过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对来本市定居的获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由用人单位安排二室一厅至三室一厅的住房1套。单位暂无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房源,用人单位按本市公有住宅售价8折购买,差价部分从市区住房基金中解决,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如本人自费购房,可按相应职务或职称标准享受房改政策确定的价格购买。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相应原职务直接聘任,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可给予破格聘任。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职数和岗位的限制,由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聘任指标,优先评审任职资格,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进行研制或应用科技成果、技术转让项目中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其奖励办法按济政办发[199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济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可略高于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每月享受特殊津贴100-150元,由用人单位与工资一并发放。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济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市科委优先给予立项。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和国家立项,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优先申请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基金贷款。对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由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通过国家教委申报1至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留学人员所提供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仪器仪表、图书资料等,经海关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关税。 
 
  第九条 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优先办理调动、入托、入学、入户手续,其家属、子女属农村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对引荐留学人员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济政办发[199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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