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风采

拉筹伯大学

昆士兰大学

邦德大学

昆士兰科技大学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回国创业 您的位置:回国留学首页 > 回国创业

山东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1998年12月30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加快实施科教兴鲁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重点对象是: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教学、科研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在紧缺专业及应用技术领域获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等。 
 
  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坚持回国服务和为国服务并重的原则。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可应聘到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任职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的顾问和咨询专家,也可采取技术指导、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作研究、成果转让等形式为本省建设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鲁兴办企业或收购中小企业。 
 
  第四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贯彻来去自由的方针,留学人员可以短期服务,也可以长期服务或在山东定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留学人员可自由流动。公安部门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定员的限制。对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和职称予以承认,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设置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和在国外收入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并允许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特别优秀、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引进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为厂长、经理或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对来鲁定居、个人购买住房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内,给予在成本价基础上折扣20%的价格优惠。不购买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租用。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住房所需资金及个人购房价格差额部分,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采取分级投入的办法,由地方财政拨出专款,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设留学人员公寓,供来鲁短期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居住,以及为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条 以各种方式为本省建设服务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其配偶、子女均可调入本省工作,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有困难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帮助推荐、落实工作单位。其配偶、子女需新安排就业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就业。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来鲁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照顾。来鲁短期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子女需在本省学校借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来鲁定居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需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再次出国研修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派出。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本省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积极创造条件,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备交通工具。免费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开设Internet有权用户,建立电子邮件(E-mail),同时每月免费提供20小时上网时间。上述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鲁兴办的企业或收购的中小型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兴办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放宽到1万美元。 
 
  第十五条 对通过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获得重大经济效益,以及在山东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留学人员,予以重奖。属于集体成果的,首位人员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要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资助、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组织,或通过各种工作关系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留学人员信息。省和市地可有针对性地组团赴海外招聘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城市,要积极创办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各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双向选择、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省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沿海城市人才市场,要逐步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信息库。 
 
  第二十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地,要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财政拨款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高新技术项目提供科研启动费和攻关费、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等。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组织进行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信息综合与分析、资格认定和引进后的效益评估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相关的咨询、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后,本省以前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政策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首页|新闻动态|中心简介|回国安置|部门介绍|留学动态|国家导航|学院风采

山东省留学服务中心(sscse.com) 2006-2013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