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评估
时间:06-02-27 21:35点击数:6432次
一、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二、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高等教育文凭。
三、目前不在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
4.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5.函授取得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业务流程:
1、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学业证书(学历/学位)原件、复印件;
(2)学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3)护照原件、复印件;
(4)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5)出国前的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6)硕士、博士论文摘要;
(7)二寸照片一张
(8)其他相关材料:
A.在国外获学士学位以上、出国前最后学历为高中(含中专)的还须提供预科证明原件、复印件,国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B.在国外获硕士学位以上、出国前最后学历为大专的还须提供在国内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
C.中外合作办学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须提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当期合作办学的批文复印件,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院校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特区通行证原件、复印件,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无需护照。
2、留学工作站查验所提交材料,合格者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3、留学回国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4、留学工作站将留学回国人员填写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及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寄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5、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寄回“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留学站及时通知发放;
6、学历学位认证费: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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