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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06-02-27 21:28点击数:2272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发[1999]23号),加大引进留学人员特别是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出国前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到国外进修两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和青岛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青岛工作的主管部门,青岛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信息咨询、资格认定、审核办理手续、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青工作,遵循“双向选择、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形式多样”的原则,可自行联系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安置和调转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青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服务。采取的主要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企业(公司)驻青机构和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领办、合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科研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转让和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和咨询专家。
  (五)来青开展科技合作、技术开发、讲学、课题攻关活动。
  第六条  鼓励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来青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收购中小企业。留学人员来青创办的企业、引进的项目或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性质分别享受国家“三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我市在国内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手续费。
  第七条  凡来青投资、创办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留学人员和其他海外学人,经批准可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并享受创业园区内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配套服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不低于副处级的职务,其中职数已满的,经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超职数配备,以后逐步调整到规定职数内。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编制已满的,经编制部门批准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其中,单位的经费属财政拨款的,经编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相应增加经费。
  第十条  来青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的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家属因陪读被原单位按离职、除名处理的,出国前属我市工作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原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恢复工作和调转的有关手续。原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来青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含成年未婚子女)免缴城市增容费,其子女需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根据留学人员的要求(可择校或就近)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五市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工作的,其本人及符合随调随迁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落在青岛市区内。
  第十四条  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派谴材料先安排工作,后办理落户、行政关系、档案转递等手续。在落户手续未办完之前,教育部门应根据市人事部门的介绍函给予办理留学手续。在落户手续未办完之前,教育部门应根据市人事部门的介绍函给予办理留学人员子女入校、入园的手续。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从优确定。
  (一)在企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其中,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留学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二)允许回国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入股参与分配,分配的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专业人员协商确定。
  (三)对尚未安排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硕士人员,其工资待遇可分别暂按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待遇对待。
  (四)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获博士学位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来青时的国内路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考虑解决,并给予适当补贴。对获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短期来青工作的留学人员和暂时无法解决住房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租用市政府为引进人才统建的公寓,租金按优惠价计收。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青定居的,其回国时携带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和科研仪器设备等物品,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海关应予免税放行,并允许用现汇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九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来青短期服务或长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市人事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部分科研资助经费。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匹配。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可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给予办理有关资格的认定工作。资格认定后,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短期应聘来青工作或投资创办企业以及出国前系外省、市人员回国来青工作原单位不放的,均可按规定办理“蓝印户口”或“特聘工作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青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外学术或其它短期学术活动,有关单位应按规定优先安排派出。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青工作期间,享受青岛拔尖人才的医疗保健待遇,政府每年分期安排部分留学人员进行体检或休假。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免费其安装一部家庭电话,在工作单位安装一部传真机,免费开设Internet有权用户,建立电子邮件,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上网和书报杂志费。
  第二十五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委、市政府每三年表彰一次,同时对优秀留学人员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刊予以宣传。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关注和支持我市建设,并在其所留学国或地区有一定声誉和影响的留学人员,市政府可聘其为青岛市荣誉市民。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加大对外引进留学人员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资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根据国家为留学人员批准的科研资助经费,给予资金匹配;为高层次留学人员提供安家补贴;接待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服务团组;组织留学人员体检,休假;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员以及出国招聘留学人员等,财政部门优先给予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  中央、省驻青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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