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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06-02-27 21:28点击数:2259次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青办发 [2000] 15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区)是经人事部批准,由人事部、青岛人民政府和崂山区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的。其宗旨是: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支持,创造良好的孵化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技术、智力、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做好创业园区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创业园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和其他实体。
第二章  进园对象
  第三条  创业园区主要吸纳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两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国外留学获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在国(境)外学有所长来青投资、创办企业或开发项目的人员;
  (五)掌握具有国际、国内高新技术和项目的国内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负责对来创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和其他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协助进园区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及通讯、会计、文秘等通用服务,并且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服务;
  (六)负责创业园区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格认证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命科学技术、医药技术、新材料、海洋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环保新兴产业和能加快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从事旅游、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要能促进高新技术在服务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含量和显著效益;
  (二)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必须在青岛市内注册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开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万美元;开办高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万美元。
  第七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  合资或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应不高于注册资本的20%。
  第九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二)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它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自创办企业的批件,合资或合作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以及有关批件;
  (四)公司制企业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留学人员企业在创业园区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授权机构自接到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或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四)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或合作一方权益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第十三条情况之一,逾期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五条  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或其授权机构作出终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向有关部门出具终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通知书,有关部门自决定下发之日起,终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留学人员可用护照(含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二)对经审定、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办公和研发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享受市场标准价的三折和七折优惠;
  (三)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研启动、攻关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可优先获得该资金的资助;
  (四)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可委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高科园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或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贴息资金等。凡经有关资金管理部门专家评审认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资金的支持。
  (五)在创业园区短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按优惠价租住创业园区内的公寓;在青岛长期投资并定居的留学人员,可按优惠价购买市政府为引进人才所建的人才公寓,也可以优惠价租住;
  (六)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区内创办、领办的企业,可参照第五条对企业标准的要求,委托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属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的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经认定属内资企业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市政府从科技投入中给予一定的优惠;
  (七)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管理委员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八)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和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留学人员在国外已经取得长期居留权或再入境资格的,其创办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青岛市及所辖区域内,创业园区以外的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也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落户于创业园区以外的留学人员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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